浙江大学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1 阅读数:3473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师生参与、监督校园规划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园规划建设的管理,根据《浙江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2011〕15 号)精神,结合学校校园规划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除涉及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均需采取一定方式向全校师生、使用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以可行为前提,学校择优采纳公开征求到的反馈意见,科学决策,提高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可行性、经济性、实用性。
     第三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涉及以下内容应公开征求意见:
     (一)各校区、各类教学科研基地的控制性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各校区、各类教学科研基地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景观规划、交通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等;
     (三)与校园规划紧密相关的校区周边城市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含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由我校全权进行管理建设或今后拥有产权的校园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及各类大型建筑修缮项目;
     (五)与我校广大师生密切相关的教职工住宅与生活配套用房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及各类大型建筑修缮项目;
     (六)其他应公开征求意见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景观绿化、室内装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校园规划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内容应由文字说明部分和相应图纸、图片部分组成。文字说明部分应包括项目概况、立项依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内容(第三条第四、五、六项中的改建、扩建、修缮、室内装修等项目除外);图纸、图片部分应包括项目选址红线范围示意图、项目总平面图、效果图、主要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组织实施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及提供公开征求意见所需的所有材料,并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和项目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中,校园规划项目的方案设计(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公开征求意见,校园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第三条第四、五、六项)中校舍建筑、基础设施、景观绿化等项目由基本建设处或有关分管单位负责,修缮以及绿化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住宅项目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公开征求意见。以会议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时,可以由主管校领导、执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以其它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由执行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特别重要的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可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各执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组,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
     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包括:面向全校师生公开;面向教代会公开;面向校内各界代表及团体公开;面向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面向项目相关领域专家公开;面向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公开。具体如下:
   (一)校园规划项目的方案设计(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则上应在方案评选后、报审前面向全校师生、校内各界代表及团体、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5 个工作日(自公示材料公开之日起)。特别重要的校园规划项目方案设计还需提交教代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校园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第三条第四、五、六项),原则上应在方案评选后、报审前主要面向部门、院系、单位等项目使用单位、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 个工作日(自公示材料公开之日起,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具体技术细节的意见建议提交时间除外)。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
     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应采取会议、展览、报纸或网络的形式,具体如下:
    (一)会议形式:由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执行单位通过会议形式向建设项目的具体使用单位征求意见;
    (二)展览形式:在校园内设置展板、模型等征求意见;
    (三)报纸形式:在《浙江大学报》等校内主要报刊上征求意见;
    (四)网络形式:在学校办公网上征求意见。
     第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一)面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的,师生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执行单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二)面向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公开征求意见的,由使用单位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工作函的形式向执行单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理
     公开征求到的意见采纳与否将主要依据该意见是否符合学校及使用单位利益、是否符合师生利益、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划建设条件、是否满足规划建设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已完成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情况等。各执行单位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和集中研究。对于反映集中的意见和建议,由各执行单位通过会议、报纸、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答复,个别问题由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给予意见提交人单独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430722290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