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10-12-03 阅读数:31603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2010212

 


 

转发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省局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0719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批准发布,101日起正式实施。为抓好该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浙公办(2010115号),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省局要求:

一、切实抓好《规范》的培训工作。各支队要及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辖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判定标准,熟悉验收方法、组织程序,确保《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工作。各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对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建立健全验收档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一并报送组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要依据《规范》规定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进行消防验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规定的子项评定标准按《规范》规定执行,单项评定、综合判定和抽样比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执行;《规范》规定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未作规定的,依据《规范》执行。

三、切实抓好《规范》执行情况的考评工作。各支队要将《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通过考评、督查等形式,督促各地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对擅自降低标准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抓好《规范》的发行工作。近期,《规范》将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统一出版发行,如需要统一订购的,请于1030日前将订购数量报防火部技术处,省局将组织统一订购,联系人:龚承先,联系电话:0571-85863595,虚拟号:672871

 

附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及条文说明。

 

 

 

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129135415521.doc 129135415522.pdf